从形式到实质,——电子数据审查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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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向来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审查方式也部分取决于证据类型。对于案件中日益增多电子数据,编者建议应当进行形式和实质双重审查。皓斐这篇文章,算是一个较为实际的体会。推荐大家一读。
张皓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机关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对于技术性证据通过形式和实质双重审查和判断不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对侦查机关执法活动也具有有效监督作用。
2016年初,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孙某、李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案卷证据中出现了涉案手机现场勘验照片(涉案短信,笔者注:赌场每日收支账目明细由赌场工作人员发至该手机)、电子数据光盘和鉴定意见书。
因对电子数据这种类型的证据审查经验不足,案件承办人请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实质审查。一方面需要整理出电子数据光盘中涉案短信息(赌场账目明细),另一方面希望检察技术人员核对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一致。
检察技术人员在协助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光盘中仅提取和固定了该手机经过逻辑提取后的数据,里面根本不存在任何涉案短信息。
问题随即在检察技术人员脑中出现?侦查案卷中拍摄打印的涉案短信照片,其记录的涉案短信息去哪里了?勘验照片中的涉案短信息是全部账目明细吗?
该院公诉部门将涉案手机委托北京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提权后,技术人员从中获取了赌场工作人员发送的赌场账目明细,而这部分信息才是承办人员真正需要的电子数据!
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与鉴定人员就该案进行了深入交流。并了解到,涉案手机在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中已经获取了root权限。在此基础上,完全能够提取到删除的短信,但在侦查机关证据卷的电子数据光盘仅对手机中数据进行逻辑提取。如果公诉部门承办人不商请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审查,将很难全面获取涉案短信息,涉案金额更无法准确计算和查实。对于此类证据,很难从程序审查中发现证据问题,何谈对侦查机关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门头沟区检察院结合案件中出现的上述情况,随后对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获回函。这也说明了电子数据实质审查对执法活动起到了监督作用。
海*区分局回函指出,“**派出所在明知送检后鉴定意见出现变化的情况下,并未开展相关工作,致使案件处理出现被动,理应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全局,要求各办案单位领导和同志们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虽然,技术性证据审查活动更倾向于以专家意见的形式,作为是否采信的参考依据,而审查意见本身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办案人员弱化或忽视。但从司法实践经验看,检察机关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非常之必要,因为电子数据审查要充分考虑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维度。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部门移送的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书,切不可过分迷信其结论,认为对于技术性证据,以书面审查为主,只要从字面上挑不出毛病,就予以认可。大量司法办案实践表明,对于电子数据鉴定,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完全可能存在证据缺漏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大多数案件承办人而言,从法律层面或形式层面很难发现。
检察技术部门对于电子数据的技术性证据审查,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取证规范性,包括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结论是否客观、准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
通过此案,该院检察技术部建议司法办案部门面对电子数据案件证据审查时,要把形式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全面考虑电子数据特有的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参照,更好地发挥好检察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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